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史思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史思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史思山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05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6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並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3280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5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二案並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4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於民國98年12月22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24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劉秉鑫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鴻勳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