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6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信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信宗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信宗因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案件,業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請求附表一部分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附表二、三部分則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分別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者,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需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為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又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28號、82年度台抗字第313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
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乃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而為適當裁判;後者即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2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各罪,經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又本件附表一部分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附卷可參(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148號卷第2頁),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一所示之7罪,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及前開說明,得於有期徒刑7月以上、1年7月以下定其應執行刑;如附表二所示之9罪,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及前開說明,得於有期徒刑5月以上、1年7月以下定其應執行刑;如附表三所示之3罪,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及前開說明,得於有期徒刑3月以上、9月以下定其應執行刑;又斟酌受刑人所犯均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罪,且受刑人屢因毒品犯罪經法院論罪科刑,未見受刑人果由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先前刑事偵、審、執行之經驗中,獲得警惕效果,而仍繼續沾染毒品,復審酌施用毒品係自戕性質之犯罪,而竊盜係屬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對他人確有肇生具體危害等具體情狀,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並就附表二、三部分所定之應執行刑部分一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
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書記 官林亭 如【附表一】受刑人賴信宗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㈠┌────────┬────────────┬────────────┬────────────┐│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10日│106年4月12日│106年7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788號等│度毒偵字第788號等│度毒偵字第788號等│├───┬────┼────────────┼────────────┼────────────┤││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基簡字第1454號│106年度基簡字第1454號│106年度基簡字第145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0月16日│106年10月16日│106年10月16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基簡字第1454號│106年度基簡字第1454號│106年度基簡字第1454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1月6日│106年11月6日│106年11月6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4040號(編號1至│度執字第4040號(編號1至│度執字第4040號(編號1至│││3前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3前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3前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13日│106年6月23日│106年7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1441號等│度毒偵字第1441號等│度毒偵字第1441號等│├───┬────┼────────────┼────────────┼────────────┤││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4號│107年度訴字第24號│107年度訴字第2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26日│107年6月26日│107年6月26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4號│107年度訴字第24號│107年度訴字第24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7月16日│107年7月16日│107年7月16日│├───┴────┼────────────┼────────────┼────────────┤│得否易科罰金│否│是│是│├────────┼────────────┼────────────┼────────────┤│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546號│度執字第2547號(編號5至│度執字第2547號(編號5至││││7前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7前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6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1441號等│││├───┬────┼────────────┼────────────┼────────────┤││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26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4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7月16日│││├───┴────┼────────────┼────────────┼────────────┤│得否易科罰金│是│││├────────┼────────────┼────────────┼────────────┤│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547號(編號5至│││││7前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附表二】受刑人賴信宗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㈡┌────────┬────────────┬────────────┬────────────┐│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12日│106年11月28日│106年12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2618號等│度毒偵字第2618號等│度毒偵字第2618號等│├───┬────┼────────────┼────────────┼────────────┤││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基簡字第269號│107年度基簡字第269號│107年度基簡字第26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2月27日│107年2月27日│107年2月27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基簡字第269號│107年度基簡字第269號│107年度基簡字第269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3月19日│107年3月19日│107年3月19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128號(編號1至│度執字第1128號(編號1至│度執字第1128號(編號1至│││5前經本院另以107年度聲│5前經本院另以107年度聲│5前經本院另以107年度聲│││字第67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字第67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字第67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14日│107年1月11日│107年1月3日回溯5日內│├────────┼────────────┼────────────┼────────────┤│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344號等│度毒偵字第344號等│度毒偵字第422號等│├───┬────┼────────────┼────────────┼────────────┤││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基簡字第471號│107年度基簡字第471號│107年度基簡字第72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10日│107年4月10日│107年5月30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基簡字第471號│107年度基簡字第471號│107年度基簡字第724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4月30日│107年4月30日│107年6月21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457號(編號1至5│度執字第1457號(編號1至5│度執字第2343號(編號6至│││前經本院另以107年度聲字│前經本院另以107年度聲字│8前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第67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第67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10日│107年2月14日│107年2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422號等│度毒偵字第422號等│度毒偵字第423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基簡字第724號│107年度基簡字第724號│107年度基簡字第90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5月30日│107年5月30日│107年6月29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基簡字第724號│107年度基簡字第724號│107年度基簡字第908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6月21日│107年6月21日│107年7月16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343號(編號6至│度執字第2343號(編號6至│度執字第2553號│││8前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8前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附表三】受刑人賴信宗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㈢┌────────┬────────────┬────────────┬────────────┐│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5月13日│107年4月6日│107年3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1336號│度毒偵字第1861號│度毒偵字第703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基簡字第1087號│107年度基簡字第1525號│107年度基簡字第95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23日│107年10月23日│107年10月31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基簡字第1087號│107年度基簡字第1525號│107年度基簡字第956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8月13日│107年11月8日│107年11月26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718號│度執字第9號│度執字第1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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