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76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768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雪麗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93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原告尚須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
提出準備書及繕本1份,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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