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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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630號
原 告 陳正祥
上列原告陳正祥與被告 蘇毛恩愛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300元(占用面積0.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萬3,000元/
平方公尺=2,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