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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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630號
原   告  陳正祥
上列原告陳正祥與被告 蘇毛恩愛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300元(占用面積0.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萬3,000元/
平方公尺=2,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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