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湖簡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彥君(原名汪政誼)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偵字第107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汪彥君(原名汪政誼)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參酌被告曾因竊盜罪,經本院85年士簡字第229號處罰
金1,000元之前科資料、犯罪原因、家境、教育程度、工作
狀況、犯罪後態度及所竊財物價值新台幣16,314元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宜均
附錄: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
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