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交上再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交上再字第10號再審原告 王創永 即很好吃蔬菓行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再審原告不服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本院112年度交上字第8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之訴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新臺幣750元由再審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如未繳納,其所提再審之訴即非合法,行政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二、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2年度交上字第189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於同年月24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1頁)。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行政訴訟案件查詢單及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本院卷第33、51頁),依據首揭說明,再審原告所提本件再審之訴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再審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審判長法官蔡紹良
法官張鶴齡法官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書記官詹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