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28號聲請人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關係人綠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關係人綠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因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新臺幣1,
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書記官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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