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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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0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台南地院98年度訴字第1194號,編號2:台南地院98年度簡字第2554號,編號3:本院98年度易字第1466號),編號1、2等罪並經台南地院以98年度聲字第23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刑事裁定1份、刑事判決書3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書記官鄧思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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