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338號聲請人 張佩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康鈺靈 律師即 曾穗燐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回執正反面影本(台端提出之回執未見收件人簽收之簽章)。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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