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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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11號上訴人 魏河宏 被上訴人 陳亮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6年9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6萬145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編號1之土地部分公告現值數額10,794,85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如附表所示編號2之建物部分課稅現值4,166,600元=0000000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5,6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鵬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書記官李玉華附表:
┌─┬───────┬───┬────┬────┬─────────────┐│編│不動產標示│目前登│目前登記│目前登記│所有權;權利範圍:││號││記之所│之抵押權│之抵押權│││││有權人│人兼債權│設定義務││││││人│人││├─┼───────┼───┼────┼────┼─────────────┤│1│桃園市桃園區同│魏河宏│魏河宏│陳亮彰│4,750.42平方公尺;76/10000│││德段42地號土地│││││││(地目:建)│││││├─┼───────┤││├─────────────┤│2│同段667建號建││││層數:24層;層次:5層。共│││物(即門牌桃園││││有部分:同德段793建號,1,│││市桃園區藝文二││││996.55平方公尺共有部分;同│││街80號5樓)││││德段796建號,18,119.50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19.27平方公尺;雨遮:3.73│││││││平方公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