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原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原訴字第5號聲請人 鄭春木 相對人 卓振裕 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文成 相對人峪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方錦璘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就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聲請人無力支出上訴裁判費,且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審核通過予以法律扶助,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查聲請人固就上開判決提起上訴,惟並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5日通知聲請人應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惟經合法送達後,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故本院已於106年10月13日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有本院民事裁定書1份附卷可參。而聲請人於同月16日始提起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有聲請人之民事聲請訴訟救助狀上本院章戳在卷可稽,則其既於本院駁回其上訴後始提起訴訟救助,顯難認仍有勝訴之望而有准許救助之必要,爰予以駁回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