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3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32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3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洪憲男 上列聲請人與 黃美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黃美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二、請提出借據、匯款收據或其他相關債權證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