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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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破字第14號聲請人 謝孟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和解及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宣告破產,雖據聲請人陳報其戶籍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惟聲請人並未居住戶籍地,現居住於新北市○○區○○○路○○號6樓(本院卷第125頁),業據聲請人 陳明 在卷,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106年10月3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634608
400號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4頁),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聲請人實際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為破產宣告,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紀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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