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11號抗告人 劉松添 代理人 李屏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鄭旭辰 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14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1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薛月秋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