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11號抗告人 劉松添 代理人 李屏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鄭旭辰 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14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1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