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846號聲請人盛邦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張燕源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支票遺失,請提出付款行庫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過院參辦。
二、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付款行庫、發票日期、票據金額、票據號碼)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並請一併更正警局報案單之報案人為聲請人。
三、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