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21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
(現在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聲請人甲○○因於民國82年9月初至同年10月17日連續犯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之罪,經本院以82年度訴字第5016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褫奪公權3年確定。茲據聲請人以其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