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金訴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金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建智選任辯護人蘇文俊律師
黃鈴育律師被告 陳世竣 選任辯護人 呂思頡 律師
張方俞律師被告 郭盈君
李汪麟 江秉軒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7年度偵續字第68、69號),被告等均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一、黃建智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個月內,向公庫一次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銀行名稱: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302專戶)。
扣案如附件㈠、㈡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陳世竣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個月內,向公庫一次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銀行名稱: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302專戶)。
扣案如附件㈠、㈡所示之物均沒收。
三、郭盈君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罪,處有期徒刑伍月。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個月內,向公庫一次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銀行名稱: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302專戶)。
扣案如附件㈠、㈡所示之物均沒收。
四、李汪麟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罪,處有期徒刑伍月。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個月內,向公庫一次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銀行名稱: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302專戶)。
扣案如附件㈠、㈡所示之物均沒收。
五、江秉軒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個月內,向公庫一次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銀行名稱: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302專戶)。
扣案如附件㈠、㈡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黃建智、陳世竣、郭盈君、李汪麟、江秉軒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追加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㈢)。
二、本案被告黃建智、陳世竣、郭盈君、李汪麟、江秉軒均已認罪,經檢察官與上開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其合意內容如判決主文所示。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第
4款、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公司法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
2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以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振義追加起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偉庭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公司法第19條(未登記而營業之限制)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期貨交易法第112條違反第106條、第107條,或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之罪,其因犯罪獲致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
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
三、違反第56條第1項之規定。
四、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
六、期貨信託事業違反第84條第1項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附件㈠】┌──┬──────────┬───┬─────┬────────────┐│編號│品名│數量│扣押處所│備註│├──┼──────────┼───┼─────┼────────────┤│C-1│時代避險公司筆記本│1本│時代避險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司-臺中市│106年度保管字第2697號扣││C-2│時代避險公司筆記本│1本│西區臺灣大│押物品清單(偵17420卷第│├──┼──────────┼───┤道2段2號15│15-16頁)││C-3│投資合作委託書│1冊│樓及附屬建││├──┼──────────┼───┤築物與相連│││C-4│外匯合作準則│1張│通處所││├──┼──────────┼───┤│││C-5│時代避險課程簽到表│1張│││├──┼──────────┼───┤│││C-6│外匯合作協定│2張│││├──┼──────────┼───┤│││C-7│房租租金收據│3張│││├──┼──────────┼───┤│││C-8│宣傳手冊│1本│││├──┼──────────┼───┤│││C-9│筆記本(黃建智)│1本│││├──┼──────────┼───┤│││C-10│筆記本( 李祐瑞 Hank)│1本│││├──┼──────────┼───┤│││C-11│名片│2張│││││(陳世竣、 吳坤俊 )││││├──┼──────────┼───┤│││C-12│投資線圖│1冊│││├──┼──────────┼───┤│││C-13│電腦主機│1台│││││(陳世竣使用)││││├──┼──────────┼───┤│││C-14│房租匯款收據│8張│││├──┼──────────┼───┤│││C-15│時代避險電腦資料光碟│1片│││├──┼──────────┼───┤│││C-16│黃建智筆電資料光碟│1片│││├──┼──────────┼───┤│││C-17│郭盈君IPhone手機│1支│││├──┼──────────┼───┤│││C-18│郭盈君筆電資料光碟│1片│││└──┴──────────┴───┴─────┴────────────┘【附件㈡】┌──┬──────────┬───┬─────┬────────────┐│編號│品名│數量│扣押處所│備註│├──┼──────────┼───┼─────┼────────────┤│2-1│更改銀行帳戶資料│1張│臺中市西屯│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區○○路3│106年度保管字第2697號扣││2-2│名片│2張│段6號A棟7│押物品清單(偵17420卷第│├──┼──────────┼───┤樓之18及附│15-16頁)││2-3│Iphone手機│1支│屬建築物與││││IMEZ000000000000000││相連通處所││└──┴──────────┴───┴─────┴────────────┘【附件㈢】107年度偵續字第68、69號追加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