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法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189號聲請人 周霞麗 即財團法人躍馬中原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躍馬中原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躍馬中原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躍馬中原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躍馬中原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於民國101年2月6日以青參字第1010000641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05年5月31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45冊第9頁第1016號)。該財團法人為增加創業資源,欲將其董事名額由11人調整設置為15人,遂經106年8月22日第3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6條第1項如附件所示之規定,並陳報主管機關教育部,嗣經教育部於106年9月25日以臺教授青字第1060000394號函同意備查,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相對人106年8月22日第3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教育部106年9月25日臺教授青字第1060000394號函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躍馬中原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鄭以忻附件:
┌──────────────────┬──────────────────┐│修正後條文│修正前條文│├──────────────────┼──────────────────┤│第六條│第六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五人組成。│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一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