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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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易字第43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昌志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昌志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洪裕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美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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