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537號原告 陳建志 被告 王依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
法官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忠晏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