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補字第34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邱秀月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4,9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駱青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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