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51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揚光電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叁佰叁
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