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六簡字第220號
原 告 華泰綜合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宏文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
被 告 李瑞寶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十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書記官潘佳欣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六簡字第220號
原 告 華泰綜合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宏文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
被 告 李瑞寶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十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