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消債補字第213號聲請人 賴美鈴 即債務人戶)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與銀行公會協商成立後,履行期數?當時收入狀況?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具體事證?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請務必就各疑問詳答)│├───────────────────────────┤│㈢聲請人是否曾擔任勁風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倘是,請提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㈣應提出:││①聲請前二年(即自100年8月19日至102年8月18日)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0年8月19日至102年8月18日)之必││要支出數額之相關證明文件。│├───────────────────────────┤│㈤依債權人人數提出「本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㈥應補正: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㈦目前職業?平均每月收入狀況?│├───────────────────────────┤│㈧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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