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5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54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545號債權人 徐芳 債務人億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佳樺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億級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