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5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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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耀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9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耀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有最高法院民國(下同)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被告張耀察於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且均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所犯,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張耀察因背信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耀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商業會計法│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93.07.30-93.08.26│89年間某日至│92.08.21││││89.09.14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4年度調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82號│第924號│第924號│├─┬──────┼─────────┼─────────┼─────────┤│最│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1286│99年度中簡字第1754│99年度中簡字第1754││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7.09.16│99.08.30│99.08.30│├─┼──────┼─────────┼─────────┼─────────┤││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1286│99年度中簡字第1754│99年度中簡字第1754││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9.16│99.09.27│99.09.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5356號(99執更│第11924號(編號2、│第11924號(編號2、│││4052號定2年3月)│3號應執行徒刑3月,│3號應執行徒刑3月,││││尚未執行)(99執更│尚未執行)(99執更││││4052號定2年3月)│4052號定2年3月)││備註├─────────┴─────────┴─────────┤││99執更4052號於98年12月16日假釋出監,定刑後重核假釋,如尚應│││執行,則假釋在外期間應予順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耀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背信│││├────────┼─────────┼─────────┼─────────┤│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1.01.09-93.08.1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5341號│││├─┬──────┼─────────┼─────────┼─────────┤││法院│中高分院││││最├──────┼─────────┼─────────┼─────────┤│後││99年度上訴字第2537││││事│案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6.21│││├─┼──────┼─────────┼─────────┼─────────┤││法院│中高分院││││確├──────┼─────────┼─────────┼─────────┤│定││99年度上訴字第2537││││判│案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6.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985號(部分上│││││訴中)││││備註├─────────┴─────────┴─────────┤││99執更4052號於98年12月16日假釋出監,定刑後重核假釋,如尚應│││執行,則假釋在外期間應予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