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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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原告 楊文名
楊素娥 楊蔭 楊錦鳳 楊育緁 楊淑雲 楊佳靜 被告 陳孟詮
速捷超音波機械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陳文章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交訴字第5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李婉玉
法官吳逸儒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