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原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原交附民字第4號原告 施陳秋蘭 被告 古慶華
聯信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致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原交易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簡佩珺
法官鄭咏欣法官張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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