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家非調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非調字第658號聲請人 張敏萱 相對人 蕭焜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家事事件法第5條、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25條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其生父,然聲請人1歲時父母離婚,之後兩造極少往來,聲請人自小到大均由母親及母系家人照顧,相對人未曾提供經濟上、心理上之照顧扶養,兩造形同陌路,為此請求免除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等語。經查,聲請人主張屬親屬間扶養事件,應適用家事非訟程序,且於法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並專屬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而相對人現住○○市○區○○○路0段0號2樓(遷入日為民國110年3月26日),有相對人之戶籍資料在卷為憑,而本院電詢聲請人關於相對人住處,聲請人表示兩造很久沒聯絡,相對人並未居住桃園地區等語,有本院電話紀錄可參,故依前開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書記官吳珮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