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家聲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164號抗告人 張芝菡 上列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3日所為109年度家聲字第164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誤抗告為異議程序,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視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宛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