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小字第4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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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岡小字第40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被   告  吳麗香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零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
月十五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六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其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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