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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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三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訴訟代理人 張秀妃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電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太電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拾伍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肆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慈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