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5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5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一一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青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莊滿美~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九0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菁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0000000─││壹│貳佰陸拾│││││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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