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六二號
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訴訟代理人廖雅俐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壹拾叁萬壹仟貳佰叁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捌佰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伍萬陸仟肆佰肆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陸仟肆佰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B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