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交自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自字第二九號
自訴人乙○○自訴人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丁中原 律師
蔡英雌 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林雅芬 律師
林峻立 律師 鄭渼蓁 律師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交自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自字第二九號
自訴人乙○○自訴人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丁中原 律師
蔡英雌 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林雅芬 律師
林峻立 律師 鄭渼蓁 律師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