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5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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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一五六八號
上訴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風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一五六八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銀元柒佰零貳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叁萬捌仟陸佰肆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玖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玫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
書記官郭麗琴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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