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賭博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八六號
聲請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所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八六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關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原記載「七十六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部分均更正為「五十四歲(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關「七十六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部分均更正為「五十四歲(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蘇嘉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