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七三號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法定代理人 蘇文裕 送達代收人 王宏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洵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肆拾萬零肆仟零伍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陸仟壹佰肆拾捌元壹角玖分,折合新台幣肆萬捌仟肆佰肆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捌仟肆佰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蓓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
書記官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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