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TOPMIK右列聲請人因搶奪等案件(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上訴字第三○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執聲字第三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TOPMIKDAT之緩刑貳年宣告撤銷。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TOPMIKDAT前因搶奪等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年訴字第七七九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再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以九十一年上訴字第三○二號,上訴駁回,緩刑二年,於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確定在案。然受刑人於緩刑前即九十一年七月十三日犯搶奪罪,並於前開緩刑期內,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閱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劉嶽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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