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簡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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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81號
上訴人即
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 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張允翰
法定代理人 張宏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允翰、峻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45,0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4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