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簡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81號

上訴人即

原告 韋慶霖鑫偉 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 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張允翰

峻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允翰、峻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45,0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4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書記官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