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5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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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540號
原告 陳映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微家盟社會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7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原告已繳2650元,尚應補繳2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