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5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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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548號

原告 凌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銘勇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062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書記官蕭榮峰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7萬元)

1

利息

17萬元

106年5月2日

113年8月19日

(7+110/365)

5%

6萬2,061.64元

小計

6萬2,061.64元

合計

23萬2,062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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