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5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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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548號
原告 凌仁 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銘勇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062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書記官蕭榮峰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7萬元)
1
利息
17萬元
106年5月2日
113年8月19日
(7+110/365)
5%
6萬2,061.64元
小計
6萬2,061.64元
合計
23萬2,0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