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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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66號
原告 許玉珠
法定代理人 黃富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茲因原告所為聲明及陳述矛盾,聲明未就不同利率載明本金數額,參以原告主張利息不應超過法定限制16%,暫以原告請求「確認本票債權超過新臺幣(下同)46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部分不存在」估算其應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仍待承辦法官闡明確認後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7,49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