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695號聲請人魏嘉良相對人孫美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美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相對人孫美華最新之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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