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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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傷害致重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柒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傷害致重傷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案業經辯論終結,被告犯罪事證明確,本院於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月。被告經訊問後,本院認為被告係通緝到案,且其自承外出工作不一定居住在戶籍地,是原羈押之原因仍存在,為使日後上訴審或判決確定後之執行得以順利進行,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許佩如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