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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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3號原告 邱秀森 被告 李宥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劉珊秀法官黃偉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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