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0年度附民字第68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莊正暐 被告 呂金生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訴字第136號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
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呂金生被訴100年度訴字第136號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100年6月30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林蕙芳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