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0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蔡依倩
黃馨瑩 被告 徐泉源 黃愛茹 之繼.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25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