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24號原告 劉麗虹
劉子翔 劉子瀚 被告右頂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林榮文
林文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千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萬元(按依被告公司登記資料顯示原告劉麗虹、劉子翔、劉子瀚等3人之出資額分別為40萬元、5萬元、5萬元,合計為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原告僅繳納3千元,尚不足2,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