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惠娟選任辯護人林清漢律師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876號、第6794號,100年度偵緝字第753號、第7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惠娟自民國壹佰年捌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蘇惠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前於民國100年5月3日經法官訊問後,認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稽,足認渠等犯罪嫌疑重大,又經拘提始行到案,有事實足認為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經審酌本案犯罪情節、被害法益及人權維護,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爰予以羈押並於當日執行在案。俟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經法官訊問被告後,認本案尚未審結,原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8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游智棋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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